荔洲农产购销联合商会
规 章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荔洲农产购销联合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由从事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的农民经济人、个体户、团体(农业龙头企业)或联合体,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专业性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对会员进行市场信息及技术经济服务,在组织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组织,对外实行公平交易和互惠互利的共赢原则。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本县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进程,提高农产品的档次和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促进我县农产品持续稳定发展。提高会员参与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引导会员拓展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维护会员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荔浦县农业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地址设在荔浦县荔城五里工业区。联系电话:13977366319,邮编:546600
1. 第二章业务范围
2.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1、对会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和推广新技术,举办技术培训,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技术经济协作;
2、向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有关经济、技术信息,通过勉县农业信息网发布电子信息;
3、组织会员进行市场的分析、研究及开拓;
4、宣传全国各地名特优产品及其开发成果,对优质农产品进行监督、推荐、评论;
5、对名特优农产品项目、基地建设提供论证和指导;
6、研究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
7、经常同有关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解决会员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实际困难;对农产品流通方面成绩显著和钻研本专业有所创新的会员,向政府推荐给予表彰、奖励。
8、对商会交办的购销业务,会员可提取70%的利润,30%上交商会;为商会提供的购销信息,会员可得到30%利润的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商会会员种类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3、在本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即为本商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3、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本会提供的市场信息和各种技术经济服务;
7、享有本会共有成果的受益权;
8、有权建议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9、在流通领域中碰到的困难直接向商会反映;
10、本商会成员经商会理事会同意,可以商会的名义对外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2、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理事会履行职责;
7、发扬互助商作精神,交流经验和技术,共同发展本行业的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确定商会的工作和任务;
6、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三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制定本会发展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会的各项工作计划;
11、决定聘请商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决定聘请商会的工作人员;
12、对会员进行培训、组织会员参加有关经济、技术活动;
13、管理本会的财务和资金;
14、履行本会章程,办理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1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在市场或市场管理部门从事3年以上管理工作;
4、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任期内的本商会的重要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6000元,单位会员18000元。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目前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 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商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1)
第一条:本章程自协议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后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附则(2)
会员必须遵守以下规章制度细则条例
第一条:公司信息服务中心网管人员在接到网络订单或者公司订单必须及时向每个会员的的手机及时发送品种订货信息并描述清楚商品规格、质量和价格。
第二条:会员看到订货信息后,客户所需货物要达到80%以上的标准(如数量、质量、规格、价格基本上符合要求),才能向公司供销科回电。供销科带老板和验货人员到现场验货合格后,会员和供货方签订合同后才算成交。
第三条:会员在订货成交后,必须安排好一切所需工作人员,并按公司和老板的要求把货物收购起来,验质验斤包装好之后,才算完成任务。
第三条:在完成收购任务之后,公司将代收费的70%付给会员,30%上交公司信息服务管理处。
第四条:会员不得私自与公司提供的老板独立做生意或独吞所有代收费。如被揭发检举,视情节严重,将受到记过处分。
第五条:会员只要经过公司环节,必须提取30%的信息费;会员自己接洽的老板,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会员在完不成现有任务的情况下,需要公司或者会员帮忙,公司给予帮助,但收取30%的信息费。
第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取消其会员资格。
1、不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
2、从事与本会相竞争或与本会利益相矛盾的活动;
3、不按本会的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给本会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